首页  >> 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电子商务内容管理 2016-11-12 19:16:00 浏览:242171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管理,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实验设备与软件的创新与开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是指依靠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力量,自行设计、改造、加工(或委托)制造,面向实验教学及科研的仪器设备与软件。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申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技术思路完整、经费需求合理、且具有较好的可行性;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有足够的技术力量。

2.项目管理流程规范,能及时通报研发进度,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经费使用合理。

3.项目负责人若在上一年度申报了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但尚未完成的,本年度申报原则上不予立项。

4.项目研制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专用于实验、研究的仪器设备与软件。

(2) 国内外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自行研制能够节约大量实验设备费的仪器设备与软件。

(3) 有重大实验教学、研究效益,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推动教学、研究成果产生的仪器设备与软件。

(4)   学生参与仪器设备与软件研制,有助于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研制的产品有助于改进、新增实验项目及内容,提供学生设计性、研究性实验的机会。

第四条 学校从每年的实验设备费中安排经费资助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的研制立项,每年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申报在上一年度年终进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第五条 各院系组织相关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立项论证,填写好《华中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实验室主任和院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汇总。

第六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申报采用专家论证会的方式,由相关学科专家、仪器设备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共同审核申请项目及其经费预算,提出立项计划,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后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分配,具体额度以当年下文为准。经费下达后,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取消该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收回该项目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经费使用不能超出如下范围:原材料费、设计制作费、试制或耗材费、外加工费、劳务费、安装调试费等。其中劳务费不能超出总经费的25%。

第八条 项目完成中期,各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原因及重新拟定完成计划。对于三年内无法完成的项目,视为研制失败。

第九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华中师范大学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项目验收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查汇总,并准备好结项PPT报告(5至8分钟)和成果图片、实物样品等,做好现场陈述答辩准备。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审。

第十条 对于研制失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并于下一年度重新参加项目验收,若依然验收不合格则视为研制失败。研制失败的项目应取消经费当中的劳务费,并视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自负其它费用的10%-50%。对于研制水平较高,产生成果和效益突出的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支持其申报专利和推广,并推荐参加全国性的展览交流。

第十一条 研制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与软件,视为国有资产,必须及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以项目决算费用和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等参考依据估算、认定该仪器设备的实际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帐、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详情见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