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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电子商务内容管理 2016-11-12 19:13:00 浏览:24217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环境保护工作是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院(系、所、中心)各类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场所以及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等的技术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院(所、中心)、实验室三级安全管理队伍;进行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护条件建设,及师生个人防护装备等保障工作;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推进实验室准入制度的实施;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促。

第四条  各院(所、中心)行政正职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院(所、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所在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下设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和紧急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对自己所在岗位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根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大型仪器设备操作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避免因误操作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六条 加强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室消防工作应以预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七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要充分考虑室内的用电设备、器具的用电量和插座位置,不得乱接、乱拉电线,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配电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造成触电或燃烧;实验室的装修、改造和日常管理都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用电规定,加强用电安全管理。

第八条 加强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管理,按规定设专库或保险柜存放,按类、分项存放,并有专人妥善保管,健全领取、发放、储存、使用记录等项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剩余物品和残毒物质,定期检查。剧毒品必须精确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更不得带出实验室。

第九条 放射性实验室或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并持有证书才能上岗。取得证书者,按要求年限进行复审。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表、射线装置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实验动物的养殖、采购、运输、实验和回收处置等过程的规范管理,严格做好实验动物的安全检疫工作。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夜间(晚11时之后)进行实验教学和研究实验,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在院主管安全领导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第十二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各单位要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购置及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都必须做好安全与环保认证。一定要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和教学科研需求,以人为本,进行科学设计,达到绿色、环保、节能的要求,以确保师生健康,并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章  环保、计量认证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和残余实验动物。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保证室内的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能满足实验要求,并有效防止疾病传播,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做实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应穿戴必要的防护服。

第十七条 实验室须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的计量认证和计量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实验数据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加强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人员享受相应的营养保健待遇、劳动防护用品、定期体检等。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监督和检查的长效机制,实验室与设备处和保卫处定期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特别是对实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此外不定期组织专项抽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各实验室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可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本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防范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院(所、中心)定期对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学生、教师、外来研究人员组织安全教育,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每年新进各类学生必须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与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领取实验室准入证,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及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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