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华中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学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责任编辑:电子商务内容管理 2016-11-12 19:11:00 浏览:242190次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华中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华师行实字〔2005〕7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学年度考核工作。

一、考核目的

通过进一步加强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为高水平科学研究、高层次人才培养及创新成果获取提供有力保障。

二、考核范围

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属于03类、04类及相关类别的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各级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平台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组长由分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科技与产业处、社科处、研究生处、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审计处、国资办、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机构与人员名单另行下文)。

2.院(系)成立由主管实验室工作负责人、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名单于2008年元月15日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四、工作步骤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效益的考核工作按学年度进行,具体步骤为:

1.单位自行考核

(1)由仪器设备责任人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用途(分为教学为主类、科研为主类),按单台据实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综合效益考核表》“考核内容栏”中的各项数据,并于每年的9月15日以前将考核表交本单位考核小组;

(2)各单位组织考核小组成员对仪器设备责任人自查填报的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按照“内涵与要求”栏中规定的审核材料,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学年度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各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表与使用、管理工作总结材料,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学校考核

学校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于每年的10月份进行抽查评审。10万元至4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抽查台件数不低于总台件数的40%,40万元及以上的为必查设备。考核以原始记录或相关资料为依据,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价。学校考核并在统计汇总完毕后,按以下考核项目公布考核结果:

(1)全校各单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年度综合效益考核结果、使用效率和日常管理单项考核结果;

(2)全校各级平台建设和管理依托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学年度效益总体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与工作要求

1.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年终考核挂钩。对利用率低又无法提高其利用率的设备,学校将予以调拨。

2.对日常管理单项考核结果未达到60分的仪器设备,其单台设备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相关责任人须限期整改,学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将根据责任情况,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校内拥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论证、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应有认真、及时、规范的日常记录。

3.要加强考核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评估管理的建设功能, 坚决杜绝临时搜集、编造支撑材料和各种数据的现象,使考核工作真正成为促进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对考核中发现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复查后仍无改观的,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详情见列表》